若贵公司此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您可依法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特定类型劳动争议均适用于该法的管辖。
这些争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所引发的争议;
(2)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期间产生的争议;
(3)由员工被解雇或主动离职而引起的争议;
(4)由于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待遇、福利补贴、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5)依据工资薪酬、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因素衍生出的争议;
(6)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劳动争议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