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首先是通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是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状况出现了显著且不可逆的改变;
再者是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导致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胜任原有工作;
此外,当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也可考虑进行岗位调整;
最后,当企业面临转产、实施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模式发生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时,同样有权利对员工的工作岗位作出相应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