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离婚申请的真实性及合理有效,申请人双方须承诺以自愿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申领离婚证书者需保证其拥有成年人的民事决策权利与责任。
3.就子女的抚养权以及相关财产权益方面,申请离婚的双方须已达成共识并妥善处置。
4.申请离婚者须确信他们正处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之中,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或事实。
5.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向各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经冷静期后共同赴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