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之时,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行约定处理;
如若协商未果,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伦理作出审理并依法判定。
首先,作为法院审理并判决的重要依据,通常会从子女的实际需求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社会发展水平,从而对抚养费用的数额予以准确认定。
具体而言:
1、对于拥有稳定职业与收入来源的父母来说,他们所承担的抚养义务应该以月总收入为基数,一般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
然而,如果父母需承担多名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其支付比例可以适当地有所提高,但是整个抚养费总金额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来说,他们所承担的抚养义务则应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计算,参照前述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父母的抚养责任可能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