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仍旧无法判决离婚的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这可能是由于双方之间的情感尚未彻底破裂所导致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理应采取积极行动,收集并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果。
只有当人民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之后,才会批准离婚申请。
另外,如果是因为子女抚养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的离婚困难,那么当事人应该优先处理好这些问题,然后再考虑离婚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