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一方存在施行家庭暴力的恶劣行径,非过错一方可向对方索取离婚方面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离婚请求并获取相应的赔偿:
首先是一方当事人出现了重婚罪的违法现象;
其次是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同居关系;
再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半进行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此外,一方当事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遗弃也是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理由之一;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可作为提出离婚赔偿的依据。
赔偿内容主要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赔偿两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