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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处理

劳动者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处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4-06 18:35:17 已帮助27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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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处理
若劳动者对劳动伤害程度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伤残级别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此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更高级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评估的申请。而在此之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新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的权威判定。另一方面,从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颁布实施起满一年之期后,工伤工人或其直系血亲、工作单位或办理相关事项的代理机构若发现伤情有所变动,有权启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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