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对劳动伤害程度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伤残级别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此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更高级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评估的申请。而在此之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新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的权威判定。另一方面,从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颁布实施起满一年之期后,工伤工人或其直系血亲、工作单位或办理相关事项的代理机构若发现伤情有所变动,有权启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