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职工的伤势经过有效治疗并达到相对稳定状态之后,他们有权委托用人单位、本人或家属以书面形式向设立于各行政区域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都需亲自前往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