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这个问题,其典型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制造虚假信用卡;
众所周知,伪造货币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伪造信用卡无疑也构成犯罪。
其次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捡到别人遗忘的钱包后,利用钱包内的身份证与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
最后一类则是恶意透支。
这既包括明知道自身没有能力偿还却仍然透支,或是明明具备偿付能力却选择拒绝偿还债务,这些均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然而,在具体区分善意与恶意透支时,我们需要明白:
同为透支现象,善意透支经由银行许可环节予以放行,而恶意透支却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若透支目的在于将透支款项据为己有,或者明知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却采取逃避躲债等手段以应付,必然归结为恶意透支。
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类行为在本质上是以侵吞银行资金为唯一动机;
从客观方面观察,已经导致透支金额无法按期偿还,从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所以,法院通常基于是否具有偿还欠款的意愿以及是否实际履行偿还义务,以判定透支行为的性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