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碰瓷"的法律性质归属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将其归类为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动机,通过编造虚假情节或者隐匿真实信息的手段,诱使受害者形成错误认知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
然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受害者施加威慑或胁迫行为,逼迫其被迫交出一定数额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手段。
尽管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特征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却有着显著的差异:
从犯罪客观角度看,诈骗罪通常采取编造空缺事实或掩饰真相等手段来迷惑受害者,使其误入歧途地交付财产;
相反,敲诈勒索罪则往往采用威吓、恐吓等方式,强行向公私财产的主权者或保管人勒索财务。
而在犯罪客体层面,诈骗罪所侵害的是纯粹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
而敲诈勒索罪所涉及到的却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公民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这双重客体。《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