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个体,通常并不被视为恶势力成员。
寻衅滋事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暴力袭击;
对他人进行恶意追击、阻挠、谩骂以及恐吓;
强制性索取或占有他人财产,或是肆意破坏、侵占公共及私人财物等等。
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所谓的恶势力,则是由多个相关人员组成,他们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在特定地区或行业中频繁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