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准则:
1)涉嫌在进行商品推销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参与者支付一定费用或是先行购买特定商品来获取入会资格;
2)设立特定的层次结构,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计算的重要依凭;
3)诱导、威胁参与者进一步发展新的会员,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
4)导致众多人员受骗,造成了大量的财务损失,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那些组织和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地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