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将为您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次,在停工留薪期间,您原先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地企业每月如数发放。
再次,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来说,在此期间若需护理,所产生的护理费用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若单位未能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其产生的相应护理费用仍将由单位来进行支付。
另外,对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和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他们受伤之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按照月度方式支付给他们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此外,如果您因为工伤需住院治疗,那么您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都可能会引发到您外出就诊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的问题,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持,具体的支持额度由统筹地区的政府部门自行制定。
同时,在解决住院治疗中的饮食需求方面,我们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对于那些符合社保诊疗项目指南、医保药品清单以及医保住院服务标准的医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那些超出医保规定范围或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无论是该工伤职工本身还是聘用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但大部分地区的共识是聘用方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
最后,包括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工伤复发支出来说,也是工伤保险基金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和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