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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吗

用人单位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吗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28 12:35:16 已帮助14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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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吗
此条款明确阐述了试用期限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处于合同关系初创阶段,其中包含了对彼此留出适应期的优待。
同时,在此期间,双方将围绕对方是否满足需求和自我发展方面展开评估和选用过程。
而试用期实质上便是这种双向选择模式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按照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特定任务为主导所设定,或期限未满三个月时,劳动力市场是不宜设立试用期的,以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由此可见,如果劳动合同仅签订了试用期,那么理论上它并不存在,如果只涉及试用期便视为其全职工作年限。
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薪酬待遇,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行业中同类职务者的基本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双方协商约定的工资比例。
此外,现行法令再次强调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雇佣方物理位置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薪资水平,以确保劳动者享有公平合理的收入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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