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工伤事故方面,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这一重要概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谓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众多项目,均以工伤职工的该项工资作为主要计费基础进行计算。
如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月度方式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