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缴费基数而言,若职工自上一年度以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度本市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需按照该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立基数;
然而,如果其月平均工资超出了前述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那么这部分不在列入我们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算范围之内。
就缴费比率来看,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在上一个阶段(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内实行下调政策,下调幅度高达50%。
为了做好此次下调工作,我们初步设定如下八种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和1.9%),然后根据各行业的潜在风险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缴费工作由单位负责完成,而职工并不需要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缴费方式而言,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无需承担此项费用。《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