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工作者在其工作日内及相关工作地点因为职务上的事务而受到意外损害的情况,我们应将之视为工伤处理。
其次,当员工因职业性质的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生理性职业病时,只要经过严格的工伤鉴定程序,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若员工因故意犯罪、酗酒甚至吸食毒品、自我伤害或自杀等行为导致身体损伤或死亡,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从社会公益的角度进行解读,因违规操作所引发的伤害事件,同样可以享有工伤待遇。
然而,在诸多案例中,工伤往往是由工人未能遵循正确的劳动流程与方法,以及其不当行为所导致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的工伤申请就可能会被拒绝,这无疑对劳动者极为不利,也不符合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