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障碍可划分为全盲与低视力两大类别,其中全盲又区分为一级全盲及二级全盲;
而低视力则细化为一级低视力与二级低视力。
听力受损亦可细分出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以及四级听力残疾共四个级别。
在语言表达方面,言语障碍也可进一步细化至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以及四级言语残疾等四个层次。
而智力方面的影响亦有分级,分别是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以及四级智力残疾(轻度)这四个等级。
此外,肢体残障可归为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及三级(轻度)肢体残疾这三种情况。
至于精神层面的困扰亦有类似的划分方式,分为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及三级(轻度)精神残疾这三个不同等级。
对于复合残疾而言,当涉及两种或以上类型的残疾问题时即可称为“复合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