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拆迁的声明告示是否具备时效性呢?当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条款存在疑虑或者不满,可以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如果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只需经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便可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正的裁决。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单位,则上级机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同级人民政府将会做出公正的决策。
这其中,从接到申请的那一刻起,裁决必须在30天内有明确的结论。
当然,对于这样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感到不服气的话,还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的第三个月内向当地的民事法庭提起上诉。
二、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建国以来的相关法规以及新时代的实际情况精细推算得出的。
比如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来说,其赔偿额度主要依据的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同时也参照了被拆迁地区当时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参考来计算最终的补偿金额;
反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来讲,其补偿金额的确定主要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来自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等多种因素为依据进行详细测算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