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工友未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已经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起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在职员工无法在此基础上再对该工友进行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指出,在职人员若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遭受事故损害,通常应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您的同事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前述规定,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贵司足额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将由工伤保险来负担您同事的医疗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护理费用等损失。
此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可知,倘若贵公司尚未履行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则需要负责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工伤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