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于事故伤害或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发生之日起,在30天内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该项义务,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于此后的1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及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填写正式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此外,还需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一)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例如《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四)两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由证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指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