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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车库和车位时由开发商所有。
但是小区车位,应当在满足业主所需车位后且有剩余时,开发商才可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区的车位。
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时,不得影响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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