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在租赁合同时若出现违约行为,退租则成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享有的法定权利之一。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者将无法获得退租,此项约定无疑是无效且缺乏法律约束力的。
在具有持续性义务履行性质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皆可依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合同关系,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