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提供劣药,是指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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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提供劣药行为的主体为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三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故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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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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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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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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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4号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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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05:30:00

醉酒男人当街搂抱女性女性能提起诉讼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将面临刑事拘留:1.正处于作案准备阶段或正在实施案件过程中,或是在案发后立即被察觉的情况下;2.被害人或目击现场者直接指出其犯有此项罪行;3.在自己居所或近身区域内发现了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可靠证据;4.犯案后产生自杀意图、试图逃离现场或在逃亡途中的行为;5.具有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6.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5-02 05:09:00

同伙的口供算证据吗

最近回复:

解析:口供可以被用作法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重视证据的质量和证据的调查研究,而非轻易采信被告人口供。仅凭被告人口供,如无其他有力证据相佐证,则无法判定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并加以惩罚;反之,如果被告人的陈述虽然缺失,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同样可以据此确认被告人为罪犯并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4-05-02 04:48:00

对于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吗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对工伤鉴定结果表示不满,我们不能径直提起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或参与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如对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报告的第15个自然日起,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024-05-02 04:37:00

取保出来再翻供的后果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被调查人于取保候审期间对原有陈述进行反悔的情况,可能会引发两种不同的法律效应。首先,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可能决定立即撤销原先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或者逮捕等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其次,如若事实证明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规定,那么在未来的审判过程中,他将丧失因主动承认罪行而获得法庭从轻判处的有利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4-05-02 04:34:00

摩托车遗失几年了没有证件该如何注销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车辆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无车销户业务,需由车主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灭失证明等相关资料,便可顺利完成此项手续。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024-05-02 04:28:00

房屋征迁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署,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承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推翻该协议。然而,考虑到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繁杂且多样化,部分特殊情况下,的确有可能对原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推翻。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形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可以被推翻的:首先,如果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违法;其次,如果房屋估价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再次,如果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最后,如果签署协议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七个方面:第一,拆迁补偿的方式以及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第二,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位置;第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第四,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第五,搬迁补助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第六,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七,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其他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05-02 04:26:00

房屋公证书什么情况可以撤销

最近回复:

解析:在签署完房产公证之后,该项协议是有可能被撤销的。若欲撤销房产公证,请务必自收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向该公证机构提交书面审查申请,详细阐述申请人认为存在于公证书中的错误及其缘由。同时,亦需在此期间内提出关于撤销或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请求,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参考。若满足有效的撤销条件,公证机关将依法对公证书进行相应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24-05-02 04:25:00

售假金额9万民罚款多少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售假的处罚标准,若涉及到售卖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则有可能面临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法》规定的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将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若属于这类情况,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支付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情节轻重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5-02 04:19:00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合同有效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那一刻起,该公司已经失去了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丧失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行为的法律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都应被视作无效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05-02 04:19:00

节假日提车能上临时车牌吗

最近回复:

解析:可申请获取临时车牌。所谓的临时车牌,为新车购置完成后,尚未正式注册落户期间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的临时性车辆行驶证明文件。该种类型的机动车纸质号牌,亦被称为临时行驶用机动车辆号牌。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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