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取决于是否在试用期离职。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字或盖章,协议就已成立并生效。试用期离职后,劳动者仍需遵守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用人单位需按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可先催告其履行义务。经合理期限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协议。
(三)若竞业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或限制范围明显超出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或业务范围,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主张协议相关条款无效或要求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