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的职业安置协议并不允许设定
违约金条款。唯有当雇主为员工提供专向的培训课程并形成了明确的服务期限承诺,或者极力维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时,才能在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然而,对于大学生就业协议这一特殊领域而言,并未涉及到雇主对大学生求职者进行实质性的职业训练以及大学生是否实际接触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等相关事宜。因此,若雇主试图通过就业协议的方式,来设定针对大学生的违约金条款,则无疑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