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其具体情况涵盖了以下部分: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及其劳动防护措施所引发的纷争、歧议;
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观点与分歧;
因员工被开除、解雇或主动辞职、离职等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因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疑虑而引发的纠纷;
以及其他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