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必须按照固定的周期进行交纳。
若当事人拥有雇主单位,可向其提出代为履行义务的请求;
如属自行交纳者,需首先向社保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有权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交纳或者补充足够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