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制定的陪产假规定名额为10天,该假期应与产假连贯使用(包含周末和法定假日在内),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条件的夫妇,女方除了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额外享受30天的生育假;
而男方也同样可享受到10天的配偶陪产假。
在此期间,生育假应获得与产假同等之待遇,而男方在陪产假的工资则将按照其正常出勤时应得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