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抢夺罪
  • 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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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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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 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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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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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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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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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09:18

农村公路旁的房子有必要做房产证吗

最近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能清晰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避免因产权不清引发纠纷,我是潮汕本地律师,如需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或致电详谈

2026-02-05 09:08:02

楼上下水管漏水谁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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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需要具体沟通

2026-02-05 07:15:19

没到合同期限退房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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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退房支付一个月租金,就需按此支付。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寻找新租客的空置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剩余租期租金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赔偿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2-05 07:14:10

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一人售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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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登记多人名字时房屋属共有财产,一人擅自售卖属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处分人索赔。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共有人之间可提前签订协议,明确房屋处分规则,避免擅自售卖情况发生。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审查,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后再办理过户,降低无权处分风险。 -若因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应及时收集证据,起诉登记机构要求赔偿损失。

2026-02-05 06:18:55

进行房产诉讼时标的额要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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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房产买卖纠纷中,当事人可直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标的额,要妥善保存合同等相关证据。 (二)对于房产损害赔偿纠纷,需收集因房产受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如维修费用评估报告等,以确定标的额。 (三)涉及房产分割时,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凭借评估报告来确定标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包含了明确诉讼标的额,当事人需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2026-02-05 05:40:41

房产证上有前妻名字会存在什么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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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有前妻名字存在诸多隐患。在财产处分上,未明确产权份额时,后续房屋出售、抵押需前妻配合,若其不配合会阻碍交易。财产分割方面,前妻可能主张产权,即便有离婚协议也可能起诉重新分割。此外,前妻若有债务纠纷,债权人可能申请查封、执行该房屋。 为避免这些隐患,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前妻积极协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去除她在房产证上的名字。 2.若协商不成,可凭借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通过诉讼途径强制过户。

2026-02-05 04:24:54

老人临终前把房产赠给子女能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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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终前将房产给子女有两种方式: 一是赠与。老人意识清醒时,和子女签赠与合同并办过户。但临终时老人行动不便,过户可能有困难。 二是立遗嘱。若无法过户,可立遗嘱。遗嘱形式多,如自书、代书等。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两种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要求,保障效力。

2026-02-05 04:24:12

房屋纠纷处理所需时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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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纠纷处理时长受解决方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协商解决时间不固定,快则几天,慢则可能无果;调解通常在受理后数周内完成,取决于机构安排与双方配合;仲裁庭一般在组庭后4个月内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诉讼中,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二审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果纠纷不复杂,优先选择协商,能快速解决问题且成本低。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促成和解。对于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可走仲裁程序,效率相对较高。若纠纷复杂且争议大,可选择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要做好长期处理的准备。

2026-02-05 03:31:09

房产证50年使用期限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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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无期限限制,通常所说的期限是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遇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问题,首先要明确土地性质。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办理续期事宜,以保障自身权益,确保后续对土地及房屋的合法使用。

2026-02-05 03:16:14

没有房本的房子会被法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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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被执行人,要尽量配合法院查明房屋情况。若房屋为合法建造只是未办房本,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避免房屋被处置。 (二)若作为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办房本但产权清晰的房屋,可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申请对房屋进行预查封。 (三)若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避免后续执行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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