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提交仲裁所适用的时效长度为一年时间。
此种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从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是有可能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如果出现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向相关部门申请权利方面的救济,抑或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均可视为仲裁时效发生中断。
当这种中断情形发生后,仲裁时效将会从新的时刻重新进行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