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详细>>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四、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看详细>>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

    一、“未公开信息”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罪状的描述,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该条文采用了排除性的方式,把内幕信息以外的适格主体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信息都列入了本罪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概念的外延无限广泛,而概念的内涵却是空白,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该罪应规制的未公开信息带来困难。

    从立法目的和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协调性出发,“其他未公开信息”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等市场价值。既然法条在定义中引用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说明该等信息对于金融市场具有与内幕信息同等的重要性,利用该“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行为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大体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内幕信息是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样“其他未公开信息”也应该是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能够影响相关证券期货特定交易品种价格变动的重大信息。

    第二、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样的尚未公开的特征。内幕信息是法律要求以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在公开以法定形式披露之前属于保密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以特定方式披露,但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性质,该信息只能由特定人员知悉,由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逐渐释放。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和泄露。

    第三、“未公开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内幕信息一般是指证券的公开发行者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或重大经营管理信息,《证券法》第75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未公开信息”仅指除此之外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

    第四、“未公开信息”具有时效性。未公开信息应是指未公开信息形成之后,即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重大投资决策等已经最终确定,至该信息在资本市场释放前的信息。在此时间内未公开信息具有保密性。

    二、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问题

    违法所得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来说,既是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判处罚金的数额依据(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还影响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刑期长短的裁量。而且违法所得对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着同样的意义。

    司法机关在确定违法所得的金额时,均是按照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和卖出相关证券品种的价差来计算。

    一是此种计算方法可能放纵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后,如果遇到股价下跌的市场行情就可能亏损而没有违法所得,尤其是买入和卖出时间相隔较久容易出现亏损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际上行为人由于先于公司买入其亏损价格肯定低于公司的亏损价格,行为人也是获益的。而且根据刑法180条的规定,该罪名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未赢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未予追究,就是这种计算方式的必然结果。如此处理有违法律的规定。

    二是此种计算方法忽略了利用未公开信息卖出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不仅包括买入行为,还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卖出行为。

    三是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的本义。刑法上所谓的违法所得应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行为人的获利,即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后至卖出前证券价格的变化,掺杂了市场变化、送配股等多种因素,往往不是犯罪行为一个因素导致,甚至和犯罪行为无关联。行为人在基金公司卖出后仍持有该股票,则该股票在基金公司卖出后的增值与否与犯罪行为无关或部分无关。

    四是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法理。该罪名规范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一旦该行为实施,即应由刑法180条予以规范,但采取此方法,该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应予刑法规范还要看行为人何时卖出股票及以何种价格卖出股票,卖出后获利则构成犯罪,卖出后亏损则不构成犯罪。卖出行为及卖出的时机左右着犯罪行为是否被追究,切断了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必然性。

    鉴于上述原因,违法所得额应区分买入和卖出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1、如果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证券,计算违法所得,应以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买入的平均价格与未公开信息所属的投资机构买入同一只证券的最高价格之差,再乘以行为人买入的总股数来计算。即违法所得额=(机构买入的最高价-行为人买入的平均价)X行为人买入的数量。

    2、如果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卖出证券,计算违法所得额应以行为人卖出的平均价与公司卖出同一只证券的最低价之间的差额,再乘以行为人卖出的总股数来计算。即违法所得额=(行为人卖出的平均价-机构卖出的最低价)X行为人卖出的数量。

    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和卖出证券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获利的总额,即为违法所得额。

    上述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内幕交易罪,并且同样适用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查看详细>>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查看详细>>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5-11-27 07:14:31

未按协议时间履行该咋办

四川法务

四川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未按协议时间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2)当遇到对方未按协议时间履行的情况,首先可尝试协商解决,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协议,并主张因迟延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通过友好沟通解决问题,既能节省时间和精力,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3)若协商不成,需依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若有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未约定仲裁,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要提供协议以及对方未按时履行的相关证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提醒:保留好协议及相关履行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5:24:23

女儿嫁出去有权利继承房产吗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若想确保女儿继承房产,被继承人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房产留给女儿。(二)女儿自身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避免出现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三)当对遗嘱的有效性存疑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遗嘱是否有效,若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女儿有机会按法定继承继承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表明在法定继承中,女儿与儿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房产继承权,不会因女儿出嫁而改变其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2025-11-26 16:55:26

离婚纠纷案二审未判离后怎么办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纠纷案二审未判离,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也可尝试协议离婚,还能收集新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准备。法律解析:依据法律,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所以二审未判离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会重新评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当事人若不想等待六个月后起诉,也可尝试与对方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同时,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证据,如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的证据,对后续诉讼会更有利。如果在离婚问题上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6 15:15:00

网络赌案盈利千万判几年

律图海东

律图海东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网络赌案盈利千万性质恶劣,当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时,构成赌博罪,虽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盈利千万会作为严重情节在量刑时着重考量。(2)若涉及开设赌场且盈利达千万,按开设赌场罪论处。一般情况下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过盈利千万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标准。(3)最终量刑并非仅依据盈利金额,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像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提醒:参与网络赌博或开设网络赌场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有从轻情节,也会面临法律制裁。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具体分析。

2025-11-26 14:34:54

离婚协议未取得房产该如何处理

律图广西

律图广西 最近回复:

离婚协议约定能取得房产但没拿到,处理方式如下:若因对方不配合过户,可凭离婚协议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若房屋有权利瑕疵,像被抵押、查封,先协商,协商不成则诉讼要求对方担责并赔偿。若因政策等不可抗力无法取得,双方重新协商,对房产权益分配重新约定。处理时要收集保管好离婚协议等证据。

2025-11-26 08:39:21

开设赌场盈利8万法院咋判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开设赌场盈利8万一般以开设赌场罪论处,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过最终量刑要结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由法院判决。法律解析:依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中,一般情形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仅盈利8万通常不算情节严重,但法院量刑并非只看盈利金额。赌场运营时间长短、参赌人数多少、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情形,会加重处罚;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则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总之,最终量刑需依据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由法院来判定。如果遇到涉及开设赌场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26 08:26:32

已签未付款合同能否解除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已签未付款合同是能够解除的,解除途径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协商解除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方式较为灵活。(2)法定解除则是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解除权。例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像自然灾害等情况;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3)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提醒: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避免随意解除带来法律风险。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08:10:40

网络信息活动罪定罪有何标准

荆门法务

荆门法务 最近回复:

我国刑法虽无“网络信息活动罪”,但有与之相关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罪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禁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一旦符合上述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就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是考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为避免此类犯罪,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不随意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发现并阻止违法信息传播。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2025-11-26 06:44:30

未按合同履约是否算欺诈行为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未按合同履约与欺诈行为有本质区别。未按合同履约一般属于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2)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3)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要看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若有此故意并以虚假事实诱使对方签约后不履约,构成欺诈;若无欺诈故意,因客观原因或自身过错未履约,则是违约。(4)违约和欺诈的处理方式不同。违约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构成欺诈时,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提醒:遇到未按合同履约情况,需准确判断是违约还是欺诈,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01:57:32

未成年主犯致人轻伤怎么判

律图拉萨

律图拉萨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主犯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由于是未成年人,在量刑上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轻伤,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专门矫治教育。(3)在民事赔偿方面,不管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最终的量刑会综合案件情节、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等由法院判定。提醒: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引起重视,监护人要尽到监管教育责任。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