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故辞退在职员工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其详细规定可概括如下:
针对经济补偿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按照该劳动者在现就职公司工作的累计工龄进行相应计算,每一年的工龄则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是不到一整年的情况,其经济补偿应当参照一年的工龄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则为半个月工资的额度。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其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同时,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