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什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查看详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一是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本罪。

    二是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查看详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仍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四、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从重处罚。它虽具有贪污罪的性质,但同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体要件都是邮电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有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而盗窃罪则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一般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了解邮电部门的内情,熟悉内部活动规律等,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

    查看详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量刑标准

    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查看详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查看详细>>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10:18:00

你好,问一下管道井的责任划分,了解一下

最近回复:

管道井责任划分一般看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若属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维护管理;若为公共区域,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若因使用不当致损,使用者担责;若因质量问题损坏,找开发商解决。遇到纠纷,先协商,明确责任主体;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2026-02-03 16:20:01

在上海施工完了,增加的费用还有干的活甲方不承认怎么办

最近回复:

你好 这个我们可以协商解决的

2026-02-03 13:43:35

农村建房质保期是多久?

最近回复:

对于两层以下的民房没有设计要求,但必需符合居住条件。

2026-02-02 08:46:19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要怎样追责

最近回复:

结论: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需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行政层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依据法规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方式有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等。民事方面,非法营运者是事故直接责任人,要对伤亡者进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若车辆有挂靠单位,其可能因管理不善担责;若存在其他侵权人,也需按过错比例赔偿。刑事上,非法营运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等严重后果,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逃逸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营运出伤亡事故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若你遇到类似情况或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2 04:47:27

判定意外事故的条件究竟有哪些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意外事故判定的外来性强调伤害来自身体外部,这将其与自身疾病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害区分开来。比如物体坠落砸伤,是外界因素作用于身体造成的伤害。 (2)突发性要求事故发生迅速,让人来不及做出预防反应。交通事故瞬间发生,当事人往往没有足够时间去规避,体现了意外事故的突然性。 (3)非本意性表明事故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不是主动追求的结果。正常行走被车撞,当事人显然没有故意让这种事情发生。 (4)偶然性说明事故具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特性。飞机因突发恶劣天气坠毁,这种情况事先难以预料,也不是必然会发生的。在保险理赔和责任认定中,准确判定意外事故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划分责任。 提醒:在遇到可能涉及意外事故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事故符合判定条件,不同案件细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7:18:45

哪四种方式可用来认定施工方

最近回复:

根据你提供的认定施工方的方式,以下是一些补充和需要注意的点: (一)合同约定方面,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主体信息准确无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实际施工行为认定时,要保留好组织人员、设备施工的相关证据,如人员雇佣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身是施工方。 (三)对于施工资料,要妥善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能有效反映施工主体。 (四)在工程款收付环节,做好资金往来记录,保留好支付凭证和收款凭证,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施工方)和发包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为认定施工方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2026-02-01 10:48:57

工程施工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最近回复:

工程施工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施工单位若未按规范施工、安全管理不善,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提供错误资料、压缩合理工期等有过错,要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承担监理责任;设计单位因设计缺陷引发事故,要担责;第三方如设备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责任。 确定责任比例要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为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2.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划分责任。 3.各参与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预防事故发生。

2026-02-01 05:10:14

雇佣关系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最近回复:

1.雇佣关系中事故责任承担依不同情形而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一般担责;若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二者连带,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2.雇员自身受损害,雇主通常担责;若由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向第三人或雇主索赔,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若因安全生产事故致雇员受损,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接受业务的雇主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与雇主连带担责。 建议:雇主应加强对雇员的管理和培训,减少因雇员过错导致的损害。同时,发包人、分包人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雇员自身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