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拒绝签署合同,将需承担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之不利影响。
在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服务之后的一个月内,若经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告后,该劳动者仍未与用人单位达成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向该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