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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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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或者是个人挪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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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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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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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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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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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9:37:01

金额不到5000元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近回复:

不同类型案件立案标准不同。盗窃罪方面,多数地区一般立案标准在1000-3000元以上,经济发达地区或更高。金额不到5000元但达到当地标准也可立案;多次盗窃等情形不论金额均应立案。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予以立案。普通民事债务纠纷,不论金额,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受理立案,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遇到疑似犯罪情况,先了解当地相应案件的立案标准,再决定是否报警。 2.涉及民事债务纠纷,准备好相关证据,按起诉条件向法院起诉。 3.无法判断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6-04 09:01:32

盗窃牲畜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1.盗窃牲畜是否立案,一般看被盗牲畜价值。通常盗窃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数额较大,达刑事立案标准。 2.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和治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定具体立案数额。 3.有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等特定情形,盗窃价值500元以上就可立案。 4.多次、入户、带凶器、扒窃牲畜的,不管价值多少都应立案。

2026-06-04 07:19:24

嫖娼被抓罚款多少,想了解嫖娼被抓后该如何应对?

最近回复: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抓后应当配合警方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不要隐瞒或作虚假陈述。同时,可以向律师咨询,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但请记住,嫖娼是违法行为,应避免此类行为。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7:08:45

开设赌场涉案16万量刑标准是多少

最近回复:

1.开设赌场涉案16万的量刑需综合判定。若符合“情节严重”标准,依据法律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包含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三万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三十万以上等情况。 2.对于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嫌疑人表现情节的证据,依据法律准确裁量。 3.为避免此类犯罪,社会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和对赌博危害的认识。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从源头遏制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6-06-04 03:32:20

开设赌场口供能否作为立案依据

最近回复:

开设赌场的口供可作为立案依据,却不能单独定案。司法实践里,立案要求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赌场的口供作为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可充当立案线索。 但口供易受主观因素干扰,真实性不确定。仅靠口供,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难以认定犯罪事实。 为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给后续侦查、起诉和审判打好基础,除口供外,还需收集多方面证据。具体建议如下: 1.收集赌具、赌资,这是开设赌场的重要物证。 2.调取现场监控,直观呈现犯罪过程。 3.获取证人证言,从不同角度印证犯罪事实。

2026-06-04 03:22:49

洗钱多少钱刑事立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实施五种行为之一且符合相关情形的,应立案追诉。这些特定犯罪涵盖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类。 (2)五种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通过转账等转移资金、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洗钱罪不设具体金额标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涉及金额大小,都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提醒: 不要参与任何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一旦实施相关行为,即便金额小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对应的法律后果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3:18:28

私了后对方不履约还能重新立案吗

最近回复:

1.民事纠纷私了后对方不履约,通常是达成和解协议后对方违约,不用重新立案,可凭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约并担责。 2.刑事案件私了,若为轻微刑事案件,只是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刑事责任不能免。符合立案标准,公安仍可立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私了后无新事实证据,一般不再重新立案。

2026-06-03 07:10:39

偷东西多少钱才能刑事立案

最近回复:

1.通常,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刑事立案。但各地区法院和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报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刑事立案。多次盗窃是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进他人住所偷;携带凶器盗窃是带违禁器械或能危害人身安全器械盗窃;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偷他人随身财物。

2026-06-03 06:51:58

民事纠纷调解未成功,多久能立案

最近回复:

(一)当事人要确保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且该案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受诉法院管辖。 (二)准备好起诉状,完整清晰地向法院表达诉求和事实情况。 (三)调解未成功符合起诉条件时,若法院在七日内未立案,要及时跟法院沟通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6-06-03 06:31:27

车祸达到多少钱金额才能够立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立案不设金额门槛。无论损失大小,只要出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报警后,满足受理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立案处理。 (2)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有明确立案标准,比如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财产损失方面,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会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3)普通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受理。 提醒:遭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不同事故性质处理方式有别,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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