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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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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或者是个人挪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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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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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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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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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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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37:04

哪些条件下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近回复:

(一)明确自身权益是否受损,若发现身体受伤、财物损坏等损害事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物品受损照片等。 (二)判断致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若无法自行判断,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三)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收集能证明损害由该违法行为导致的证据。 (四)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通过其行为表现等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即便无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2-05 07:35:54

我住房楼上深夜分发打包快递,到深夜,孩子哭,经常发出各种相声,搞的睡着被惊醒,家里有心脏病老人,还有失眠的人,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对方行为干扰了正常生活,构成相邻权侵害。可以先和楼上住户沟通,说明家里情况,让他们注意夜间安静,避免噪音。若沟通无果,可收集噪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和对方沟通时注意保留记录,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026-02-05 05:38:14

怎样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是首要考量因素。其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是责任认定的基础前提。 (2)损害事实的确定也十分重要,需有实际经济损失发生,像财物损毁、收入减少等情况都在此列。 (3)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关键环节,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赔偿责任的逻辑链条。 (4)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多数情况下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但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5)在不同类型纠纷中,责任认定依据不同。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确定,侵权纠纷则依相关法律规定。 提醒:认定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02:20

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原物返还请求权在不同物权类型下,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不同。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其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考虑到这类财产价值大,权利变动依赖登记公示,稳定性要求高。一旦适用诉讼时效,会破坏登记的公信力,进而影响整个物权秩序。 (2)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未登记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交易频繁且流转速度快。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提醒:在涉及原物返还请求时,要先明确物权类型,判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37:37

赔偿相应损失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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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赔偿损失需先明确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且要证明损失与侵权或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这是赔偿的基础。比如商业经营中,明确损失范围才能确定合理赔偿额度。 (2)证据收集是关键环节,合同、发票、鉴定报告、视频音频资料等都可作为证据,且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有关联。真实有效的证据能有力支撑赔偿诉求。 (3)确定赔偿方式可协商现金赔偿、恢复原状、置换等,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项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4)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 (5)履行赔偿义务后,保留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预防后续纠纷。 提醒: 赔偿过程中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诉讼时务必留意诉讼时效,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11:44

跨国侵权时责任究竟要如何去承担

最近回复:

(一)确定准据法:先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若有则适用该法律;若无,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涉及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律;网络侵权,被侵权人可选择侵权人住所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律。 (二)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常见的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赔偿损失又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确定责任主体:依据确定的准据法来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26-02-05 02:17:55

民事侵权案件追加被告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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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准备工作:原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撰写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被告的事实、理由以及该被告和案件的关联,同时写清被追加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等。 (二)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判断追加被告是否必要和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理申请处理:若申请合理,法院向被追加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被追加被告行动:被追加被告按法院要求参与诉讼,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五)不符条件处理:若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026-02-04 23:29:05

该如何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最近回复:

结论:判定损害事实存在需考量损害的客观性、确定性、可补救性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综合各要素才能准确判定。 法律解析:损害事实的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损害的客观性要求损害是真实发生且有客观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确保不是主观臆想。损害的确定性指能明确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像财产损失可评估金额,人身伤害可鉴定伤残等级。可补救性表明损害在法律上能通过赔偿等方式弥补,例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可获赔偿。而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则强调只有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才符合判定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定损害事实至关重要。如果遇到涉及损害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23:21:40

你好。咨询你个事

最近回复:

您好,您先把具体事情跟我说下哈,比如是合同纠纷、民事侵权,还是别的啥事儿,我来帮您分析分析,看看有啥办法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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