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查看详细>>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疾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或者是个人挪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查看详细>>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详细>>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查看详细>>
  •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5-12-15 04:30:10

怎样对挪用公款职务犯罪进行判定

律图宜春

律图宜春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要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该罪的基础条件。(2)行为方面,存在三种可认定的情形。其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其二,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三,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由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3)主观方面,犯罪人需具有故意性,即明知是公款却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4)判定时,要综合分析证据,准确确定款项用途、挪用时间等关键事实。若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并需依据犯罪情节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提醒:挪用公款罪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4 16:59:43

已经离婚还能不能起诉小三归还财物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能起诉小三归还财物。法律解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共有,处理这类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若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无效的。即使已经离婚,原夫妻一方发现该情况,也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小三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会支持该诉求。不过起诉时要提供赠与财物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且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5:34:00

若故意损毁财物特别轻微该如何做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故意损毁财物特别轻微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不予处罚。实践中先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等达成和解,加害方积极赔偿、赔礼道歉获谅解,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不处罚。2.解决措施与建议:-加害方应积极主动与受损方沟通,诚恳赔礼道歉并及时赔偿损失,争取和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理性,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协商赔偿等事宜。-若无法达成调解,当事人应尊重公安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10 03:17:02

特殊累犯成立是不是有年龄方面限制

四川法务

四川法务 最近回复:

1.特殊累犯成立有年龄限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对其过度处罚,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特殊累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2.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特殊累犯认定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犯罪人的年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注重教育和矫正,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帮助其回归社会。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025-12-09 07:21:11

挪用资金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若要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与挪用资金的一方需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晓该行为,且挪用资金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自己也未分享资金带来的利益。(二)若有证据显示自己参与或知晓挪用资金行为,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三)若挪用资金一方能证明资金完全用于个人用途,与家庭无关,也有助于排除另一方承担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09 04:26:43

拖欠物业费2017年7月1日—2020年4月30日,现在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王艺书律师

王艺书律师 最近回复:

是否过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核心看物业公司是否有中断时效的行为,具体分两种情况:物业费纠纷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若物业公司自2020年对应物业费缴费期届满后,到2025年12月前,从未通过书面函件、短信、诉讼等有效方式催缴,也无其他主张权利的行为,那2020年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业主可以主张时效抗辩。但通常不会没有催缴过,若物业公司在这期间有过有效催缴行为,比如发送催缴函并留存回执、短信或电话等催缴留有记录等,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3年;此外,若业主曾认可该笔欠费或承诺补缴,也会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此时2017年到2020年的物业费仍在时效范围内,业主需要补缴。

2025-12-09 04:24:54

挪用资金罪投案自首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律图红河

律图红河 最近回复:

(一)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有自首情节,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有自首情节,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若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有自首情节,会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还可免除处罚。但无论如何,最高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5-12-09 04:17:31

损坏财物千元立案标准是多少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损坏财物价值一千元未达故意损坏财物罪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该罪,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依据民法典,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多种民事责任。3.解决措施与建议:被侵权人可先和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财物损坏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侵权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2025-12-09 03:23:59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律图辽宁

律图辽宁 最近回复:

结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相关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于此罪的量刑,要区分情节。情节一般的,量刑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量刑会大幅提升,最高可至死刑。司法实践里,运输数量、造成的后果等会作为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像造成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等情况,就属于情节严重。单位若犯此罪,不仅单位要被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按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如果遇到涉及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03:05:37

故意损坏财物多少金额判刑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以下情形会被立案追诉:财物损失超五千元;毁坏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情节严重情况。2.通常,故意损坏财物超五千元,可能被判刑。后三种情形即便未达五千元,也可能立案。3.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