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欲解除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
即便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反对,劳动者仍有权在通知满三十日后正式辞去现有职务。
然而,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请求,则另当别论。
关于此项法律依据,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通常而言,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并不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除非其离职原因涉及到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等特殊情况。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劳动者均可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