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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生育第二胎

哪些可生育第二胎

  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怎样办理第二胎生育申请?

  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办理完审批手续,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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