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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瞿*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3.30 18:30:04 399人阅读

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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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三、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023-03-30 18:32: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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