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劳动者在同一雇主处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出四小时,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低于二十四小时,便属于小时工或被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的雇佣双方均有权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
并且,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在任何时刻都拥有终止这份用工期聘用关系的权利,无需提前通知或者给予对方赔偿。
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雇主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