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索薪酬引发之
劳动争议案例,在
劳动关系尚存之际,
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提出
仲裁请求则不受关于
仲裁时效期之制约;
然而若劳动关系寿终正寝,则应于
劳动关系解除并达成共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诉。
主张仲裁处理的时效期限设定为一年,该期限自
当事人了解或已经了解到自身合法权益已遭受侵犯的日期起计。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债权的
诉讼时效则定为三年,而在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害及
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起算。
此外,当权利
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且责任方已知晓的情形下起,诉讼时效将持续计算。
然而,当权利人的权益自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经权利人申请可予以适当延长。
保证债权的涵盖范围包括:
主债权的全部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