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1.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内曾订立过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则应依据该协议所示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2.当双方能够通过平等且自愿地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共识时,此协商结果将成为最为优先且有效的执行标准。
3.在双方未能达成婚姻财产协议或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此类问题便需要交由法院进行详细审核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与判决。
4.夫妻双方各自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均应当归个人所有。而在婚姻期间产生的、由此三种类型以外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可被视为夫妻共有的收入。
此外,投资、经营活动的财产增值,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纳入夫妻共有范围的其它类型财产也必须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对离婚的新要求是什么
随着新的法律规定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现在协议离婚已采用了全新的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
1.若夫妻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达成书面离婚协议,接着需亲自至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要明确反映出双方合意终止婚姻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议定的完整内容。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有特别要求,即其必须设立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2.婚姻登记部门会对申请者是否确实出于自愿离婚、以及子女权益与财产问题是否妥善安置作出详细调查,如发现不满足这些离婚条件,则无法批准离婚请求;
反之亦然,若所有条件都符合,只需耐心等待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有任意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离婚,可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3.待冷静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果逾期未能提出申请,则视同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内曾订立过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则应依据该协议所示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2.当双方能够通过平等且自愿地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共识时,此协商结果将成为最为优先且有效的执行标准。
3.在双方未能达成婚姻财产协议或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此类问题便需要交由法院进行详细审核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与判决。
4.夫妻双方各自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均应当归个人所有。而在婚姻期间产生的、由此三种类型以外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可被视为夫妻共有的收入。
此外,投资、经营活动的财产增值,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纳入夫妻共有范围的其它类型财产也必须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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