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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是什么

黎* 浙江-衢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14 07:19:08 377人阅读

劳动仲裁时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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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计算平均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为基准,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能全面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状况。
(2)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不合理计算。
(3)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低工资损害劳动者利益。这种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能确保工资计算公平合理。

提醒:劳动者需留意保留工资收入相关证据,不同劳动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14 1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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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劳动仲裁平均工资时,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
(二)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若该期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26-01-14 11: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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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计算平均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涵盖多种货币性收入;工作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算;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标准算。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工资计算公平合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货币性收入都包含在计算范围内,能全面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贴合实际情况。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标准算,可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工资计算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14 11: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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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计算平均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各类货币性收入,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该标准计算,此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工资计算公平合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动者应留存好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工资收入的证据。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劳动者平均工资。
-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仲裁中工资计算规定的宣传和监管。

2026-01-14 10: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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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算平均工资时,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2.计算范围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收入。
3.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算平均工资。
4.若这期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这种计算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工资计算公平合理。

2026-01-14 08:57:05 回复

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便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一、两者支付条件不同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什么情况下适用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二、两者计算标准上区别大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备注: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基数×补偿年限2、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公式: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三、两者不能重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还要不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年休假折现,需要根据劳动者累计的工龄、本年度有多少年休假未休来计算,问题中没有体现出这些信息,所以无法计算;2、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3、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4、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展开全部1、年休假折现,需要根据劳动者累计的工龄、本年度有多少年休假未休来计算,问题中没有体现出这些信息,所以无法计算;2、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3、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4、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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