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倘若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商铺出售现象时,并不需要对其员工予以相应的补偿赔偿。
然而,如果公司出售行为并未对各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任何影响,公司仍然会继续执行已有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时,员工将不能有权利提出有关赔偿方面的诉求。
若新接手的公司可以毫无凭据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构成了违法失业的行为,应按照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费用作为惩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