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的现象称为旷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具体多少天的旷工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然而,从实践角度出发,现行惯例通常以连续旷工三天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触发条件。
只要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声明员工如连续旷工三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那么仲裁机构或法庭对此将持肯定立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