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中的连续工作时间长度而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离职,则应以一整个年度为计算单位;
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时离开公司,那么企业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单位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中,由当地区政府公布的本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之上,则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额度和年数等问题,都需依照职工平均收入三倍为准来进行核算,且补偿金额与年数之和不能超过十二年之限。
在此条款中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十二个月内获取的平均收入(即“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