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对以下情况承担主要证明责任:
首先,公司所做出的关于员工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员工薪酬待遇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争议问题;
其次,所有工资支付凭证或是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载、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关于招募员工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等这些相关招工聘用的原始纪录以及员工缺勤资料等都应由企业进行举证证明;
最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且又属于公司掌控范围内的与案件裁决请求有关联的其他重要证据,也需要由公司进行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