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定,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目的、书号的使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向他人提供书号,甚至公开出卖书号,致使大量淫秽书刊出版,在社会上蔓延,危害极大。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法作本条规定,对于与这种犯罪作斗争,对于保证出版书刊的质量,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确划分淫秽书刊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出版物中夹杂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如描写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具体描写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等等。提供书号出版此类书刊,同样也只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淫秽与含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预防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同。对于后者根据198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属于淫秽色情出版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所谓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它是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书号是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国际标准书号由组号(代表出版者的国家、地理区域、语种或其他分细特征,如中国的组号为7)、出版者(代表组区内的具体出版者,如人民出版社为01)、书名号(代表某出版者出版的具体出版物)和校验位(用以检查ISBN编号转录过程中的错误)组成。图书分类号由图书所属学校的分类号和该类号下的种次号两段组成。书号,是图书出版上市的通行证,任何书刊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才可以印刷、出版发行。

    我国对书号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依照国家规定,书号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出版机构自己使用,只有在协作出版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将书号提供给他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违法向他人提供书号,还要求所提供的书号必须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如果出版的不是淫秽书刊,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掌握,所以能够提供书号进而构成本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

    (1)出版社主管部门的领导指令或变相指令将书号提供给他人;

    (2)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以出版淫秽书刊。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其提供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故意的。

    查看详细>>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查看详细>>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立案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查看详细>>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6:14:23

合伙人虚假出资应承担何种责任

最近回复:

1.合伙人虚假出资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多方面责任。民事上,对其他合伙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合伙企业需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行政上,公司合伙人会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刑事上,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为避免此类情况,合伙人应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其他合伙人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出资行为依法惩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2026-02-05 06:09:15

合伙协议解除了投资款应如何退还

最近回复:

1.合伙协议解除后投资款退还需根据不同情形处理。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约定按出资比例且无附加条件退还,就依此操作。 2.若协议未约定,先对合伙财产清算,涵盖合伙投入财产、经营积累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清算后有剩余财产,按出资或盈余分配比例分配并退还投资款。 3.若合伙经营亏损,合伙人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担亏损后退还剩余投资款。部分合伙人有过错致亏损,要承担赔偿责任,减少其应退还的投资款。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投资款退还条款;经营中定期清算财产;发生亏损及时确定责任分担,避免纠纷。

2026-02-05 04:15:17

合伙做生意钱被拿走了要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合伙做生意钱被拿走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并解决。优先收集证据,像合伙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能证明合伙关系和资金流转情况,若有书面合伙协议,可据此追究对方责任。 解决途径上,能协商就与对方沟通要求返还钱款。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方行为涉嫌犯罪,如职务侵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程序追责。 在处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先尝试友好协商,沟通时保留好记录。 3.若需诉讼或报案,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2-04 22:14:33

想了解,免费办自习室违法吗

最近回复:

免费办自习室一般不违法,但要确保场地安全、消防等方面符合规定,不能存在安全隐患。若涉及经营场所,可能还需有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解决方案就是先检查场地是否满足基本安全和使用要求,若有疑问可找专业人员评估,确保开办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后续麻烦。

2026-02-04 09:01:41

合伙纠纷账目不清举证责任是谁

最近回复:

合伙纠纷账目不清时,通常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主张方要对其主张事实负责举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合伙账目有问题并要求分配利润或赔偿损失,就要证明合伙关系、收支情况及被告过错行为等。 不过,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若被告掌握关键账目资料却拒不提供致账目无法查清,法院会让被告担不利后果。被告需合理解释账目情况并提供证据,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主张方应积极收集合伙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2.若怀疑对方掌握关键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被告若掌握账目资料,应及时提供并合理解释,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4 08:35:14

合伙期限届满不解散怎么办

最近回复:

合伙期限届满后若全体合伙人继续执行事务且无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合伙期限变为不定期。在此情况下,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他人。 1.若部分合伙人想解散而部分不想,首先查看合伙协议中对退伙、解散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2.若合伙协议无相关约定,合伙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3.若协商不成,想解散方可以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合伙解散。 遇到合伙期限及解散问题,应先明确合伙状态,再按步骤处理,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6-02-03 17:40:32

合伙关系认定都包含了哪些规定

最近回复:

1.合伙关系的认定有明确规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有书面合伙合同的按合同认定。没有书面合同,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人有多项责任与权益。要共同出资,出资形式多样,涵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这是合伙经营的物质基础。要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在利益与风险方面,应按约定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约定不明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分担。 3.建议合伙人在合作时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若没有书面合同,要保留好能证明合伙关系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沟通,就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问题达成清晰共识。

2026-02-03 17:16:41

合伙人被告了伙伴需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回复:

合伙人被告时其他伙伴是否担责及担责形式因合伙类型而异。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便出资不同,当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全部剩余债务,之后可追偿应担份额。有限合伙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普通合伙人应合理评估自身偿债能力,谨慎参与合伙。 2.有限合伙人要明确自身责任范围,避免过度投入。 3.全体合伙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因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债务风险。

2026-02-03 14:12:57

合伙干活致他人受伤责任怎么分

最近回复:

合伙干活致他人受伤,全体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权利,所以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 确定责任份额时,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按其分担;没有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则均额分担。若合伙人执行事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受伤,要在内部对其他合伙人赔偿。 为避免此类纠纷,合伙人在合作前应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责任分担等事项。在合伙经营中,要加强对执行事务的监督,避免因个别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若发生致他人受伤情况,合伙人应积极承担责任,再按约定或规定确定内部责任分担。

2026-02-03 13:49:05

合伙合同没写明利润怎样去分配

最近回复:

1.合伙合同未明确利润分配时,可先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分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2.合伙人可重新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时间等。当出现争议,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3.若协商无法解决,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收集合伙出资、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