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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工辞退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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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202人看过
导读:如果女员工因为工伤导致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的。而且,用人单位因为女员工结婚或者是怀孕和产假就辞退员工,或者是降低员工的工资都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女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劳动法对女工辞退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法对女工辞退规定有哪些?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女职工产检算作劳动时间吗?

1、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依据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女员工因为怀孕不满四个月就流产的,此时可以休半个月到一个月的产假,如果是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此时要给予四十二天以上的产假。此时工资是要照常发放的。如果是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需要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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