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
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